百威起诉金星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22万元
近日,一场备受关注的啤酒行业商标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公告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射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中国”)诉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根据法院发布的送达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被告方包括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尹某等经营主体。百威中国提出六项诉讼请求
原告百威中国在起诉状中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核心围绕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大焦点:
商标侵权方面:百威中国要求判令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同时,要求销售商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不正当竞争方面:诉请判令金星啤酒集团漭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赔偿方面:要求判令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同时要求销售商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除影响方面:要求全体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涉案商标为“鹰”图案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本案所涉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系“鹰”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该商标由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享有的商标等商业标识及维权授权。
案件将依法缺席审理
根据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法院已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射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公告明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百威中国近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动作频频。浙江法院网披露的信息显示,百威中国诉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也计划于7月17日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截至发稿,金星啤酒方面尚未就此次诉讼公开作出回应。案件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商标网等公开信息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