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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简介
中国啤酒酿造商网
http://www.ccibeer.com
一.概述
正当全国啤酒工业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各项方针政策指引下,迎着改革开放的大潮,本会应运而生。
本会的前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协会(简称中国啤酒协会),于1984年11月3日,在我国中部最大的名城、九省通衢、革命圣地武汉正式成立。本会是经国家经委批准最早的、全国性的、唯一的啤酒行业协会。2002年,又经国家民政部再次登记确认,2003年更名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啤酒委员会)。
本会现有会员单位800多家,包括中外啤酒及其相关企业:主要有啤酒、麦芽等生产企业;原辅材料[酒花、酵母、添加剂、酶制剂等]和包装材料[瓶、罐、桶等]生产厂和供货商;设备仪表厂商;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信息咨询等单位。
本会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其中包括常务理事单位[含副会长单位] 150多家。每年召开全国性会议一般3-4次,其中中国啤酒年会[包括理事扩大会议和中国啤酒高峰论坛]每年1次。
本会中国啤酒技术委员会拥有中外著名专家和高级顾问20多人。协会办事机构由办公室、行业发展部、《中国啤酒》编辑部和中国啤酒网组成。
本会拥有会刊——《中国啤酒》期刊和网站:中国啤酒网www.chinaibeer.com,为中外啤酒及其相关企业沟通行业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宣传模范事迹、推广成功经验,引导中国啤酒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本会所做的主要工作
本会成立迄今26年多来,在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指引下,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直接领导下,遵循 “按市场化原则,反映企业的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啤酒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为政府和企业竭诚服务的宗旨,为中国乃至世界啤酒及其相关企业,在开展生产技术经验交流,分析行业发展趋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保证市场正常竞争,确保产品安全,积极创新产品,精心打造名牌,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行业由小到大,由弱转强,持续稳定协调快速发展。
总的说来,本会工作面对两件大事:完成了第一件大事;正在做第二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是2002年中国成为“世界啤酒第一产销大国”, 实现了中国啤酒工业的第一个战略发展目标
本会肩负历史重任,引领中国啤酒工业发展大潮,动员和组织中国啤酒及其相关行业的广大员工,同心协力,开拓进取,用了20年的时间,不断取得预期的阶段性胜利。在2002年,中国啤酒产量一举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啤酒生产大国”,实现了中国啤酒工业发展的第一个战战略目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都超过了我国“十五计划”的规定,这标志中国啤酒工业跨上了新台阶,这是中国啤酒工业发展历史的里程碑,这是中国人民的胜利和骄傲。
第二件大事是2003年开始中国啤酒工业开始向“世界啤酒强国”进军,努力实现中国啤酒工业发展的第二个发展战略目标。
本会继续引领中国啤酒工业发展大潮,动员和组织中国啤酒及其相关行业的广大员工,同心协力,开拓进取,再用20年左右的的时间,实现啤酒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啤酒强国”。
中国作为“世界啤酒强国”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初步考虑有以下6个方面:
1.中国啤酒工业的规模化、集团化、现代化、信息化程度到位,中国啤酒行业要形成3-4家大型国际性公司,拥有啤酒产量达到全国产量的80%;原辅材料和设备制造绝大部分实现国产化,主要靠自给自足,少量进口作为交流和补充。
2.中国啤酒工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经营管理、产品质量、检测手段、自控程度、创新产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的供应来源和渠道、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认证等,均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世界领先地位”。
3.坚持自主创新名牌产品,中国不仅要拥有“中国名牌”、“世界品牌”,而且必须拥有“世界强势品牌”乃至“世界垄断品牌”。产品畅销中国,出口世界,不仅在国内生产销售,而且在国外建厂生产,就近销售,销售量应达到与本身地位相称的海外市场份额。
4.中国啤酒拥有世界规模最大、成长性最好、景气度最高、市场潜力巨大的、中外啤酒竞争剧烈的、举世向往的中国啤酒市场。中国啤酒产量的99.5%靠国内销售;世界啤酒每年增量的50%在中国,因此,中国啤酒不仅要内覆盖大众啤酒市场,而且要优势占领高端市场,进而跨出国门,开辟和扩大海外市场,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营销网络和渠道。
5.中国啤酒工业要有一支能胜任工作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中外知名的专家队伍以及科技队伍(包括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行业质量检验中心等)。
6.中国啤酒行业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充分发展,啤酒及其相关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了企业发展与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高度和谐。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有显著成效。
三.本会职能的范围及其拓展
本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领导下,认真进行本会的改革和发展。
本会的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本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行使和拓展本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Y ASSOCIATION BEER SECTOR COMMISSION 》,缩写为:《CFABC》。它的前身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协会,经国家经委批准登记,于1984年11月3日成立,已有20年的历史。2002年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于2003年更名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啤酒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食协的分支机构,由中国啤酒生产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设计单位,以及著名的专家、教授、和社会名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按市场化原则,反映企业的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啤酒行业健康发展。
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行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国际交往与合作、人员培训、调查研究等项工作,推动企业间、地区间的联合、协作和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生产规模扩大、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增加),推动技术进步和企业升级。
在开展活动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中国啤酒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啤酒专业委员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中国啤酒专业委员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根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总任务,确定本委员会业务范围是:
1.组织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发展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建议。 发挥本会在行业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在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调查、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的技术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3.组织本行业的技术力量,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组织介绍、交流本行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4.受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开展全国啤酒(含麦芽)产量、品种及企业技术经济指标的年度统计工作,进行市场需求预测,及时提供市场信息,促进地区间、企业间和行业间的联合协作。
5.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包装装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评比活动,提高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6.提出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建议(草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7.组织和协助本行业生产、科研和教学等部门及相关行业有关部门,为本行业发展培训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提高本行业各种人才的素质。为提高生产和技术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8.开展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交往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引进和经济合作。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和相关行业召开的会议。
9.集中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办好本行业会刊——《中国啤酒》,使其成为以科技为主,兼容生产经营、生产管理 、市场开发、人员培训、产品创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推广等多方面工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刊物,满足啤酒工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教育科研设计单位、金融机构和设备厂商的需要,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10.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1. 凡直接从事啤酒工业生产、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 凡是对发展啤酒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特长人员、外籍专家、学者,愿为本会会员,经过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2.自愿提出申请入会,按期交纳汇费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报告、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印发的刊物、资料和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可以要求本会对会员单位在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诊断、分析,提出解决和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向本会报告生产、科研、经营管理、产品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1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1.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用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社团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创办会刊“中国啤酒”期刊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顺利通过年度税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未配备会计人员,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承担。本会只设出纳。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在1998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修订的。仅第一条做了变动外,其余未变。经会员通讯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正式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
2010年1月1日
酒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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